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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09-7-31 10:51:15  小市民

    "本守則並無法律效力,因此不應該將其詮釋為具有淩駕任何法律條文的效力。" 《操守準則》页v,  :(
    而且,《操守準則》是针对个人的,这些人也是打工讨饭的,有风吹草动,银行随时牺牲他们,可怜一族  ...

  • 2009-7-16 20:20:00  讨厌披着羊皮的狼

    支持你们的行动!香港许多经纪人把我们大陆同胞当傻瓜骗,侵吞我们的财富,是应该团结起来反击了!

  • 2009-7-16 20:15:23  讨厌披着羊皮的狼

  • 2009-6-30 7:48:17  非专业投资者

    专业投资者的界定是很严格的,凭这个就可以起诉银行,至少是销售人员欺诈,为什么没有人做呢?如果投资者在销售人员误导下,以专业投资者开户,那也是销售人员的责任

  • 2009-6-26 11:28:33  不差钱

    银行肯定不会让自己在法律上有什么漏洞的,一定会通过合同或者什么方式把责任转嫁到投资人自己身上的。而且指望销售人员能够代表银行那就太天真了,指标压力下的销售怎么会有良心,更何况卖这种风险巨大的产品。
    所以千万也好上亿也好,失去的回不来了,重要的是还有赚取更多财富的能力,人脉,千万富翁说的是人,不是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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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你认为外资银行推销Accumulator时是否解释清楚了该产品的性质与风险?

2.你认为外资银行推销Accumulator时是否存在误导、诱导客户进行高风险投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