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自: 管理员 日期:2009年10月28日
关于香港特区外国银行涉及中国因素的
KODA等境外理财所引发的有关纠纷处理的法律意见
2009年10月23日,“依法维护国际经济安全,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高层研讨会”在北京同方大厦三层大会议室隆重举行。有关经济、法律专家、学者、媒体、投资者代表等五十多人与会,会议取得了圆满成功,形成里程碑式的成果。
中国政法大学江平教授、杨荣馨教授,中国人民大学江伟教授、杨立新教授,国家法官学院毕玉谦教授,北京大学潘剑锋教授、清华大学王保树教授、张卫平教授参加了当日下午的会议,并围绕依国内法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问题展开了热烈讨论,并形成一致意见,认为: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下称《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或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是一种侵权行为责任,可按侵权行为处理有关赔偿责任、确定诉讼管辖权。
二、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因此,“违约与侵权竞合时受害人可选择对方责任形式”这一法律原则在有关KODA投资、境外理财纠纷中同样适用。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下称《民诉法》)第二百四十一条规定,在下列情况下,人民法院均拥有管辖权:
(一)无论是否为中国公民,当受害人诉至中国法院,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享有管辖权:其一,诉讼标的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其二,被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有可供扣押的财产;其三,被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设有代表机构。其中,被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有可供扣押的财产,应作下列解释:文中的“财产”包括各类动产、不动产、股权、股票、有价证券、债权等财产权益即其他一切能够进行计价处分的财产,目的是使得人民法院做出的生效判决、裁定得以执行;“所在地”的确定应当遵循下列原则,凡是需要进行登记的财产如不动产、交通工具、股权等财产既可以该财产登记机关所在地为该财产所在地,该财产登记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拥有管辖权,也可以财产实际自然所在(如公司注册地)为该财产所在地,该财产自然所在地人民法院也拥有管辖权;无需登记的各类财产以其实际自然所在为财产所在地。确定财产所在地后再根据级别管辖相关规定确定级别管辖。
(二)如果外国银行以欺诈方式派人来华或以电话、传真、信函、电子邮件等通讯方式向当时居住、工作或生活于中国大陆的投资者销售KODA产品或或缔结其他理财合约,该欺诈行为应当被认定为侵权行为,投资者当时居住、工作或生活的地点应当被认定为侵权行为发生地之一,该地人民法院拥有管辖权。
四、我们认为,人民法院在受理境外理财纠纷案件时,应当本着“维护国家司法主权、保护国民利益、便利当事人诉讼、遵循国际惯例”等原则,从宽掌握起诉条件,只要表面证据符合《民诉法》规定的起诉条件,人民法院即应当予以受理,不应将实体问题前置化,程序化,导致当事人告状无门,甚至变相剥夺当事人诉权。
以下签字排名不分先后,以姓氏笔划为序:
王保树(清华大学)
江 平(中国政法大学)
江 伟(中国人民大学)
毕玉谦(国家法官学院)
张卫平(清华大学)
杨立新(中国人民大学)
杨荣馨(中国政法大学)
潘剑锋(北京大学)
二00九年十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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