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政府的有关监管规定

来自: 管理员                           日期:2009年9月17日

关于高风险金融衍生品的销售,《操守準則》和《證券及期貨條例》规定:
1、高风险金融衍生品Accumulator只能向专业投资者销售。
   那什么是专业投资者呢?《操守準則》和《證券及期貨條例》也有具体规定:
   1)、拥有投资组合总值不少于800万港元或等值的其他货币
   2)、必须签署“专业投资者协议”,《操守准则》15.3条还规定了评估为专业投资者需要考虑的4个条件:
          a、该人士以往曾买卖的投资产品种类;
          b、其交易的频繁程度及所涉金额(专业投资者每年应进行不少于40宗交易);
          c、其交易经验(专业投资者应在其相关市场上活跃地进行交易达最少2年);
          d、该人士对在相关市场上进行交易所涉及的风险的认知。
   3)、需要每年进行一次确认。

 

2、《操守準則》明文規定:
    (a) 在建議或招攬客戶購買投資產品時,應確保所作出的建議或招攬行為適合該客戶,並在所有情況下都是合理的。《操守準則》的適合性規定是指引持牌法團及註冊機構的銷售手法的首要原則(第5.2段);
    (b) “當持牌人或註冊人向客戶提供建議時,應勤勉盡責及謹慎行事,並確保其向客戶提供的建議或推薦,都是經過透徹分析和考慮過其他可行途徑,然後才作出的。"(第3.4段);
    (c) 認識你的客戶──尤其是客戶的“財政狀況、投資經驗及投資目標"(第5.1a段);
    (d) “持牌人或註冊人就衍生產品(包括期貨合約或期權)或任何槓桿式交易向客戶提供服務時,應確保客戶已明白產品性質和風險,並有足夠的淨資產來承擔因買賣該產品而可能招致的風險和損失”(第5.3段)
    (e) “持牌人或註冊人与客戶进行交易时,应充分披露有关的重要资料。"(一般原則5 “为客户提供资料”)
    (f) “凡持牌人或註冊人向其客戶提供建議或代表客户行事,持牌人或註冊人應確保向其客戶作出的陈述和提供的资料,都是准确及没有误导成分的。”(第2.1段)

 
3、《证券及期货条例》规定有以下相关罪行: 
    1)、第107条:“欺诈地或罔顾实情地诱使他人投资金钱的罪行”:
    2)、第298条:“披露虚假或具误导性的资料以诱使进行交易的罪行”
    3)、第300条:“涉及在证券、期货合约或杠杆式外汇交易方面使用欺诈或欺骗手段等的罪行”
 

4、以下内容摘自香港证监会网站:
    1)、然而,即使是高資產淨值投資者,中介人仍必須確定他們符合額外的投資經驗及知識準則,方可獲豁免遵從《操守準則》下的責任。在符合投資經驗及知識準則方面,中介人必須能夠證明已符合資產條件的客戶對有關產品及市場有足夠認識及經驗,並選擇被當作專業投資者般看待。
    2)、香港的投資產品銷售的監管制度建基於以下兩大支柱:
       7.1.1 產品文件的認可,主要確保文件內有充分的披露;及
       7.1.2 要求推介或推銷產品的人員確保產品適合個別的投資者。即必須確保產品適合投資者,並在作出招攬/推介行為時進行評估。
    3)、投資產品銷售的監管架構建基於兩大支柱──披露及適合性。第一項由證監會負責──根據產品發行人所提供的資料,確保發行人已在產品文件內披露充分資料,使一個合理的人可作出有根據的決定。第二項由中介人負責──在徹底了解個別客戶的背景及投資需要後,確定產品適合某特定投資者。這項規定載於《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持牌人或註冊人操守準則》。《操守準則》適用於所有銷售產品的中介人,不論他們受僱於由證監會規管的經紀行,還是由金管局規管的銀行。
    4)、即使已獲得客戶在表面上確認已閱讀及明白有關章程,中介人依據《操守準則》仍有責任解釋所銷售產品的性質及風險,並確保產品適合客戶。

 

《操守準則》的具体内容点击这里下载查看。


评论内容

  • 2010-3-31 14:22:25  yrtyry

    rytry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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