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自: 管理员 日期:2009年9月17日
荷兰银行“连骗带抢”,请投资者当心!
本人,赖建平,北京一名普通投资者,2007年7月被骗赴港投资,一年后倾家荡产,将近2100万港元的投资血本无归。这是荷兰银行香港分行(下称“荷银”)对本人实施诈骗、盗窃的掠夺结果。现将有关案情揭诸公众,敬告国人举一反三,提防荷银,各家各户谨防上当受骗!
一、荷银涉嫌诈骗的罪行
1、2007年6月某日,荷银私人银行职员张宁违反香港法律、中国法律,通过共同朋友介绍,非法来京对我进行“未获要约的造访”,从事非法金融活动。打着“荷银私人银行董事”身份、旗号招摇撞骗,游说我到港投资,声称其要担任我的投资顾问、承诺提供优质VIP私人银行服务、使我们的资产保值增值,承诺“不低于20%投资回报”,骗取信任。
2、第一次见面即在饭桌上骗取我们签署全套英文空白文件,张宁单方面擅自填充、选择协议内容,明知我根本不是专业投资者(见证据一、二),却将我选择为“是”(见证据三),明明未提供中文文本,却称按照我选择的语言即中文向我提供了协议文件(见证据四)。
3、将极其复杂的高风险金融衍生品KODA—金融毒品描绘成“简单易懂”的“打折买股票”,反复诱导我们“打折买股票比买现货更划算、更有利可图”,用极富欺骗性的宣传资料诱骗我们“打折买股票的好处、利益”,“可以更充分利用资金, 多次或利;打折购买合同在股价下跌情况下提供保险;打折扣购买合同可以延缓付款(现金可以增加至少存款利息),资金充分利用”等。却从未向我们提示、揭示其中的风险等重大内容(见证据五)。
4、荷银骗我与其对赌。自2007年7月24日至11月20日,我的“投资顾问”、荷银职员张宁“建议”我买入了十五个KODA合约,二个DCD合约。张宁告知我“我们私人银行什么产品都不发行,我们只是中介人”(见证据六“录音”),但荷银书面答复称:“我们是主事人身份”,不是“中介人”、“代理人”(见证据一),可见,荷银骗我与其对赌。张宁明明是荷银豢养的“股托”、为银行自身服务的推销员,却扮演成我的“投资顾问”、“独立第三人”来行骗。
5、恶意操控游戏规则,设置保证金圈套。为达到诈骗目的,荷银采取诱饵骗术,对于KODA合约项下的保证金比例、交存方式等问题在前期只字不提,“不说明”、“不计算”、“不催要”。2007年7月24日至11月底,我一直只有数百万港元的保证金,无论市场涨跌,从未被要求过增加保证金。11月底开始,荷银眼看时机成熟,已经把我们牢牢地骗进了圈套,便开始“收网”、“收套”。银行开始步步进逼,从温和的要求增加保证金,到歇斯底里以“斩仓”、“解约赔偿”相威胁(见证据七),自2007年11月至2008年3月短短四个月时间内,我们被迫借高利贷追加保证金近1500万港元,是之前我们总投资的若干倍,直至我们帐户保证金远远高于合约最大理论额。保证金的无度增加使我的绝对风险迅速增长。
6、2008年10月荷银对我账户进行非法平仓后,单方面随意确定“平仓费用”,既没有法律规定,也没有合约约定,事先从未说明过,任由其宰割(见证据八)。
7、荷银拒不提供我账户每项交易真实发生的任何证据。它向我提供的一切账单无签字、无印章,是可以由它单方面任意操控的。账单所载记录完全可能是银行在我账户进行虚买虚卖,而没有真实交易。在我一再追问之下,该行索性决定关闭我账户,企图掩盖、毁灭证据(见证据九)。
8、荷银、张宁具有诈骗的主观动机。张宁为在香港立足,需要不择手段地行骗,以便赚取非法收入(见证据十录音证据)。
可见,荷银的行为最少构成《证券期货条例》项下的以下罪行:
第107条:“欺诈地或罔顾实情地诱使他人投资金钱的罪行”
第298条:“披露虚假或具误导性的资料以诱使进行交易的罪行”
第300条:“涉及在证券、期货合约或杠杆式外汇交易方面使用欺诈或欺骗手段等的罪行”
二、荷银涉嫌盗卖我证券、盗窃我账户资金之盗窃罪行
1、我于2008年6月初我开始向荷银口头投诉。6月10日该行派出章梅、黄卓恒来京与我谈判未果。
2、2008年6月19日,我向荷银发函,告知由于问题的严肃性、复杂性,为分清责任,我决定不再操作帐户,包括后续履约在内的问题概由银行负责(见证据十一)。当时我帐户只有十余万元的透支,此外对银行并无负债。我有市值约1400万元的证券(见证据十二)。
3、2008年6月20日荷银复函确认收到我的投诉,告知一月内书面答复我(见证据十三)。7月16日荷银再次向我发函,告知8月18日前书面回复我(见证据十四)。此后,直到2008年9月5日,该行一直未予答复。
4、2008年8月8日银行电话通知我,约我8月18日到香港与他们面谈,我准时赴约,谈判未果。此后我们一直电话谈判(见证据十五、十六录音证据)。
5、2008年6月19日至9月18日整整三个月期间,荷银未向我交付过ACCUMULATOR项下的任何股票,但是该行2008年9月9日以“行使抵消权”为名通知我,它已于当月8日从我账户扣款4,187,405.30港元(见证据十七)。然而,荷银并未向我交付任何股票,截止该日,我对荷银并不负有相应债务,它对我根本没有债权可言。更谈不上抵消权,即荷银并无从我账户收取价款的任何权利,但该行背着我并在我不能控制账户的情况下,于通知我之前擅自从我账户扣款,构成标准的监守自盗,所谓交付股票是在扣款十天之后的9月18日才交付的(见证据十八),可见这是一种盗窃我账户资金的刑事犯罪行为。
6、2008年9月11日我至函荷银,告知其有关KODA合约因故无效,它无权要求履行;即使退一万步说,合约有效,也因其违约在先,连续三个月未按时、按量、按价向我交割股票,因而我通知其解除合约(无论按合约、按法律,我拥有无可置疑的该项权利),它无权擅自从我帐户扣款,正告其纠正监守自盗的行为(见证据十九)。
7、2008年9月12日荷银复函,确认收到本人前一日函件(见证据二十)。此后,荷银置我合法权益于不顾,连续实施犯罪行为。2008年10月,在其对我不享有合法债权的情况下,盗卖我账户内所有证券(投资成本1500多万港元)并将卖得的全部价款(500多万港元)据为己有,并声称我倒欠其200多万港元。据此,我投资的2100万港元顷刻之间化为乌有,倒欠银行数百万(见证据二十一)。
荷银在明知其无权处分我财产的情况下,利用其作为我的资产保管人的便利,擅自盗卖我证券,将所得价款非法据为己有,使我数千万元的投资血本无归,这是赤裸裸掠夺、标准的盗窃罪行。
可见:荷银构成妇孺皆知的盗窃、侵犯财产罪行。
综上,荷银不配被称为银行,如此黑暗的所谓银行见所未见,闻所未闻。它本质上是一个骗子强盗的贼窝!
中国公民:赖建平
附:
有关证据材料(有兴趣者可索要)
证据一:荷银2008年9月5日复函(中英文)
证据二:荷银2007年9月1日非专业投资者通知(英文)
证据三:开户申请第四页(英文)
证据四:风险披露声明末页(英文)
证据五:打折股票比较表(中文)
证据六:张宁解释银行角色录音
证据七:保证金比例表(中文)、荷银催款通知(英文)
证据八:荷银关于平仓费用的答复
证据九:关于索要交易证明的文件及荷银答复
证据十:张宁录音
证据十一:2008年6月19日投诉信
证据十二:2008年6月账单。
证据十三:2008年6月20日荷银复函
证据十四:2008年7月16日复函
证据十五:谈判录音
证据十六:谈判录音
证据十七:2008年9月9日荷银扣款通知
证据十八:2008年9月账单
证据十九:2008年9月11日警告通知
证据二十:2008年9月12日荷银确收复函
证据二十一:2008年10月账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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